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

導讀:
建筑工程在施工建設以前通常要進行發包承包流程,只有有建筑單位資質的建筑單位才可以承包工程,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工程結算產生了爭議的,那么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那么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在施工建設以前通常要進行發包承包流程,只有有建筑單位資質的建筑單位才可以承包工程,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工程結算產生了爭議的,那么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關于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工程在施工建設以前通常要進行發包承包流程,只有有建筑單位資質的建筑單位才可以承包工程,如果發包方與承包方就工程結算產生了爭議的,那么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閱讀完以下大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包括哪些1、協商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系,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假如雙方從合作的愿望出發并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致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要害是雙方協商不成,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關系,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情誼。
2、調解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認識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把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輕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準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答應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假如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脫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系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致說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假如糾紛雙方不愿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寧愿選擇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訴訟,這是因為:
第一,仲裁機構比法院更獨立、公正。如工程造價仲裁委員會,它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黨務機構,在審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擾,做到依法、獨立、公正。此外,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大多是在海內、外有相稱影響力的法律、經貿、科技方面的知名專家。專家審理案件,更專業,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簡便,審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其本身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仲裁過的糾紛不能再到法院申訴,仲裁一經裁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程序完全體現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語言、甚至仲裁所依據的程序規則和適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選擇。
第四,仲裁實行一審終局,沒有上訴,因而仲裁費用更低。此外,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媒體也不得報道仲裁程序及裁決,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業秘密。
4、訴訟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肅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猜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著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據后來變化的施工圖做了結算,結算仍然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結算價是1200萬元,另外還有200萬元的洽商變更(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少材料和作法變更也無簽字)。咨詢公司在對此工程審計時依據乙方結算報價與合同價格不符,且結算的綜合單價和作法與投標也不盡一致,另外施工圖與投標時圖紙變化很大,已經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了。因此決定以定額計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審計,將結算施工圖全部重算,措施費用也重新計算。得出的審定價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結算價。而乙方以有清單中標價為由,堅持以清單方式結算,不同意調整綜合單價費用和措施費。雙方爭執不下,談判陷入僵局。這種分歧應如何判定?
律師點評:
首先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結算條件,應在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后再明確結算的方式,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本工程招標時按照清單報價的方式招標,并且甲乙雙方合同約定按照清單單價進行結算,合同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結算時就應該遵守雙方合同的約定,咨詢公司作為中介機構是無權改變工程的結算計價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變更無簽字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批、影像資料、雙方的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等資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這些事實依據,甲方有權拒結相應項目的變更費用。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變更時,甲乙雙方應該及時辦理相應手續,避免工程以后給結算時帶來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變更,合同中應該有約定出現變更時變更部分工程價款的調整方式和辦法:如采用定額計價方式、參考近似的清單單價、雙方現場綜合單價簽證等。再是工程量清單報價中有一張表格《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在出現變更時,可以參照這個表格看一下清單綜合單價的組成,相應的增減變更的分項工程子目,重新組價,組成工程變更后新的清單單價,但管理費率和利潤率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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