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與發包怎么進行管理

導讀:
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與發包怎么進行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與發包怎么進行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理是需要一定的能力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與發包管理沒有想象的那么簡單,很多人沒有這個經歷,不知道該怎么做,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與發包怎么進行管理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此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大律網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于此的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建筑工程施工與發包怎么進行管理關于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采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征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二、工程承包管理工程總承包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等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可開展承包業務。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對違反發包和承包方面有關法規的,均要受到相應處罰。
三、關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方面的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合同法中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違約規定均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發布)中規定辦理。在我國境內承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統一使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標準文本。
(1)訂立合同的依據
訂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托,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設計合同,須具有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方能簽訂;小型單項工程須具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方能簽訂;如單獨委托施工圖設計任務,應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簽訂。
(2)設計費支付
設計的收費標準由當事人依國家規定約定。在2000年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有定金擔保,發包人應支付設計費的20%作為定金。但這一規定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抵觸。《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設計人按合同約定提交設計成果或階段設計文件后,發包人應及時支付約定的各階段設計費。
(3)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
一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責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給勘察設計費;維護設計人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4)設計人的責任
設計人的責任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上一階段投計的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設計;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對于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設計人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并按合同約定參加工程驗收工作。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5)違約責任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設計人完善任務,并應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于因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設計人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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