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

導讀:
一、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那么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關于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家都知道,一旦發生民事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程序來處理,而如果想要到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首先就應該要了解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那么,本文由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建設工程糾紛管轄權是什么?
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后,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于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當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仲裁處理糾紛時,則不發生類似問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可對糾紛作出處理。
1、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法釋(2004)14號》第二條。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不應按無效處理。《法釋(2004)14號》第五條。
3、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需要注意分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釋(2004)14號》第三條。
4、在審理掛靠糾紛時,對被掛靠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經當事人申請并舉證,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
5、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處理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雙方支付工程價款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實務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規模改變設計等,按照合同約定已無法計算工程款,則不排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托評估的辦法來認定工程款的數額。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體現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糾紛,承包方在承包建設工程時要求要有相關的法律資格即企業資質證明,而發包方也要求沒有欠債等不良信用的行為以及該工程的證件資料的齊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