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的管轄如何確定

導讀:
根據我國2021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關于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完成后發包方需要支付承包方報酬,如果發生糾紛的,那么工程承包的管轄如何確定,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那么工程承包的管轄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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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合同法》第16章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專門規定,《建筑法》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三部行政法規亦對建設工程活動進行規范。《鐵路法》第3章的鐵路建設部分可作為審理鐵路修建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司法解釋分別適用于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并可作為審理其他類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參考。
實踐中大量產生兩地法院分別將同一法律糾紛認定為本案由和承攬合同糾紛,借此爭奪管轄權并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審理的問題。如近些年多發的農村建房合同糾紛,一直存在應將案由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是承攬合同糾紛的爭論。本案由規定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單列在本案由項下,意味著將農村建房合同明確界定為建設工程合同。
從廣義上看,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是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