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

導讀:
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最后竣工需要經歷很長時間,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工程合同是非常關鍵的,這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重要的法律依據,承包合同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那么,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那么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最后竣工需要經歷很長時間,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工程合同是非常關鍵的,這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重要的法律依據,承包合同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那么,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關于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最后竣工需要經歷很長時間,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工程合同是非常關鍵的,這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重要的法律依據,承包合同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那么,總包合同可以分包給他人嗎?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并不向定做人直接負責,而是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但是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將部分工作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包人與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管理應以法律為依據
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括起來有兩類,一類是包括物權法、合同法在內的民事商事法律,一類是包括建筑法、招投標法在內的經濟法。合同管理人員應熟知以上法律并能能夠較為熟練地應用,以保證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從而才能保證條款的有效性。法律賦予業主的權利和利益是業主最根本的利益,如合同條款因違法而無效,則業主的根本利益就沒有任何保障了。
2、合同管理應以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和突破點
合同管理應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的合同管理的方案,編制出可操作性較強的合同條款,并且,工程在質量、進度、成本方面的目標應是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在內的所有工程管理工作的綱領,任何合同甚至任何合同條款都應體現和貫徹以上目標,筆者認為只有如此,合同管理才會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發揮出較大的推進作用。
3、合同管理應以預防為主
預防是進行風險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業主和/或項目管理公司應綜合考慮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并盡可能制定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方法并體現在具體合同條款中。同時,應確保合同條款的明確、具體,避免歧義和含糊。
4、將多方權益納入范圍
最大限度地將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納入到合同管理的范圍中,使參與項目建設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合同為依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共同保證建設工程的順利竣工和投入使用。
5、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作為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專業項目管理公司,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以最大限度保護業主的合法利益為出發點,以推進項目順利建設為中心,盡可能實現包括業主在內的項目各參建方的共贏。
任何合同條款都包含了合同主體之間利益的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建設工程的各類合同中,業主與其它工程參建方的利益不會是完全的對抗關系,也不可能是完全的一致關系,他們之間的利益通過各個合同條款表現出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特點。業主和/或項目管理公司在進行合同管理時應把握業主的合法利益與非法利益的界限,把握保護業主利益的恰當限度,筆者認為應以推進項目順利建設為中心來商談合同條款為宜,畢竟項目的順利建設是實現包括業主在內的所有參建方利益共贏的唯一途徑。
1、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
2、E+P+CM模式
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總承包是國際建筑市場較為通行的項目支付與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M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托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
3、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4、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