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掛靠人怎樣防范風險?

導讀:
建筑工程掛靠人怎樣防范風險?
建筑工程掛靠人需狠把質量關,守住生命線,并善于運用司法解釋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在必要的時候公開與總承包人之間的轉包關系以防范風險。因為掛靠屬于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建筑工程掛靠人怎樣防范風險?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首要,要狠把質量關,守住生命線。由于工程驗收合格是掛靠人主張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所以掛靠人必須格外重視工程質量問題。如果質量驗收不合格,總包合同和掛靠合同中的價款條款雖然不因該合同無效而無效,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掛靠人卻喪失了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果質量合格,就增加了掛靠人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底氣,獲得相應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次,要善于運用司法解釋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掛靠人實際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所稱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掛靠人既可以起訴被掛靠企業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訴發包方要求其償還,但發包人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發包人拒不付款而被掛靠企業又不予配合、被掛靠企業停業、破產等情況出現后,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掛靠人所施工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意味著施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發包方自然沒有任何義務再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任何工程款,還可以追回此前已經支付的工程款,且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應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則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大小對已經發生的工程投入損失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如果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并沒有明確指出應該參照哪份合同。在現實中,發包方與承包人簽訂黑白合同的情況極為普遍。雖然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被視為掛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該條解釋得以成為裁判依據的前提顯然是中標備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標備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掛靠問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黑合同,究竟應該以哪份合同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呢?司法解釋對該問題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是依據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有的是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當事人過錯大小分配合同之間的差價、有的是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來結算工程造價,方法不一,對于掛靠人來說就存在風險。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掛靠合同無效后,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掛靠人獲得的非法所得就是掛靠人獲取的施工純利潤,通常高于被掛靠企業收取的相應比例的管理費用。掛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掛靠人獲取的施工純利潤,即指掛靠人收到的該工程全部工程款減去掛靠人的實際投入(包括材料、設備及勞務費支出、自身管理費、被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代扣代繳的稅收)的差額。如果法院判令收繳,而掛靠人實際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費部分又往往鑒定不實,說不定掛靠人會虧損。
我國法律法規對何謂掛靠、掛靠的法律關系等均無明確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有關程序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針對建筑工程掛靠,更無相關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前述工程掛靠的概念可知,工程掛靠主要是指不具備承接某項工程資質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以某個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名義去承接施工任務的行為。針對該種行為,《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另外,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筑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基于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