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勞務資質虧損怎么辦

導讀:
借用勞務資質虧損怎么辦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企業借用他人資質進行承包工程,即是工程掛靠的行為開始出現,那到底借用勞務資質是否合法,萬一虧損了怎么辦呢?今天大律網的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借用勞務資質承包虧損怎么辦的相關知識。
掛靠人工程虧損后引發的對外債務表現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與工程發包方間因工程未完工產生的責任后果;二是與工程發包方間因工程質量問題所生債務。
1、與工程發包方間因工程未完工產生的責任后果。舉個實例來闡述,某個建筑公司所有的工程全部是個體包工頭掛靠中標的,所以無論價格高低,公司總是有1%-3%的利潤,美其名說管理費,這種費用是沒有任何成本的。收了很多年,也從來沒有出過什么大事,當然小事很多。今年有一個包工頭,工程做了一半,跑掉了。經過建筑公司詳查后了解,這個工程是肯定要虧損10%以上,業主是當地的政府。地方政府的經濟實力是很強的,但是工程價格是死的,做的越多,虧的越多。由于是虧損工程,沒人愿意接手。業主已經放出話來,如果這個工程,不能順利完工,質量達到優良,將把該建筑公司永遠清除該地區,并加入黑名單。為了公司將來的發展,公司里只好自己組織施工,虧損也得由公司自己承擔了。
2、與工程發包方因工程質量所生之債。實際施工人工程虧損后,無力支付該筆債務,發包方起訴到法院,對此審判機關的做法比較統一,絕大多數意見認為根據《意見》第43條的規定,列掛靠雙方為共同訴訟主體,對發包方因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掛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實際履行者,工程質量問題與掛靠方的實際履行行為有因果聯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承擔民事責任自屬當然。但被掛靠人難逃其責,被掛靠方與發包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同時工程質量問題與被掛靠方的出借資質和營業執照給無資質或資質不對等的實際施工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被掛靠人就承擔了實際施工人虧損后無力償還該筆債務而產生清償責任的法律后果。
1、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2、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借用他人建筑資質進行掛靠施工,已成為我國建筑市場上一種常見的不規范經營行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究其本質在于掛靠人為規避市場準入問題,利用被掛靠人的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而作為出借建筑資質的對價,被掛靠人往往會從掛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費用。表面看,掛靠經營方式似乎是雙贏的,但細一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嚴重不對等的。對掛靠人而言,其僅承擔著上繳少額管理費用的義務;對被掛靠人來講,其雖然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項目虧損,勢必給被掛靠人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大多情況下,因工程虧損等問題,掛靠人并沒有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糾紛,最終債權人會找到被掛靠人。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不確定性,使得被掛靠人在掛靠中承受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