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違章搭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導讀:
帶違章搭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賃除了要關注現實的房屋內容,實際上房屋的性質也很重要,因為有些房屋是不允許租賃的。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帶違章搭建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以違法建筑為標的的租賃合同,不因標的違法而被一概認定為無效。
2、法律對合同效力有特別規定的,依規定。如《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以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超期的臨時建筑為標的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如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對許可審批程序予以補救,可認定有效。
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之規定,盡管合同無效,但承租人在租房期間實際使用了違法建筑占有人的房屋財產,應當支付相應占有使用費。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違法建筑的,由被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出租人將違法建筑進行出租時,租賃合同是無效的,承租人能不能要求賠償,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