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債權人能否申報破產債權

導讀:
債權申報是破產程序中債權清償的必備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一般應當通過債權申報的方式主張債權,并獲得清償。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次債權人能否申報破產債權的相關內容的解答吧。
次債權人能否申報破產債權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企業申請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一、申報的流程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二、申報的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三、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債權逾期未報的后果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債權人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企業破產
根據《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申請破產。債務人可對上述兩種情況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對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的情形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因此,申請企業破產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債務人企業股東,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持續經營困難時,最好申請企業破產。當然,因企業破產涉及到股東出資是否到位,股東是否存在侵占、轉移公司財產;公司財務賬冊是否完善、規范等問題,在企業破產前最好找專業破產律師對公司破產前風險審查及彌補,防止將來企業債務由股東承擔。
若企業被債權人申請破產,作為企業股東一定要配合管理人清算,提供財務賬冊等。部分股東以為企業破產注銷后,就跟股東沒有關系了,可以放任不管,如果提交財務資料可能還會惹出一身麻煩。但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股東不提交財務賬冊導致無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另案起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