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債務履行期限是多久

導讀:
房產證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其次,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在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申請執行人不得只申請執行擔保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房產證債務履行期限是多久?
房產證債務履行的期限,也稱債務的清償期或給付期,即債務人應履行債務的期限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期限。如果債務人到了約定期限仍沒有對債務進行清償,則債權人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
執行階段是否可以只申請連帶擔保人?
執行階段是否可以只申請執行擔保人,需要根據擔保的方式來確定。
首先,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人是連帶責任關系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只申請執行擔保人。
其次,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擔保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在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申請執行人不得只申請執行擔保人。
一、《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什么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