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債權怎么處理

導讀: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常見的一種,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債權怎么處理
有限公司破產后,應當優先清償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金,以及在職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所欠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一般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注意哪些問題
1、申報主體是誰?需提交哪些資料
債權申報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委托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托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個人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2、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
(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①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②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③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④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⑤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A.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B.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C.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①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③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④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⑤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⑥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⑦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⑧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⑨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3、破產債權申報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債權申報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
關于債權人超過債權申報期限進行申報是否有效的問題:公司法對此也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是否可以這樣處理:由于債權人自身的過錯而逾期申報債權的,如果清算已經完成,應當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東的責任;如果清算仍在進行的,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由于清算委員會的過錯而導致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的,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確認其債權申報;公司已經清算完畢的,債權人應當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4、破產債權申報提交材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余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第一問已講)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①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②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③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④債權如涉及訴訟、調解、保全、仲裁、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⑤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⑥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