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錢老板可以隨便用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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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錢老板可以隨便用嗎?
公司的錢老板不能隨便用,因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有財產權。股東使用公司的資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東不能抽逃出資也不能虛假出資。
個人獨資公司的老板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可以隨便動用公司的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公司的錢老板為什么不能隨便用?
老板借公司的錢作私用,被罰80萬個人所得稅跟
一家經營狀況不錯的公司,老板想置換一套改善性住房,就從公司借了400萬,用于購買住宅。針對這筆款項,財務這樣做賬:
借:其他應收款-XX老板借款400萬元
貸:銀行存款400萬元
這筆帳在“其它應收款”下,一直沒有歸還。看似沒有問題,實則成為稅務隱患。
公司的錢,老板為什么不能隨便用?
還有一種常見現象:公司剛設立時,老板轉入一筆資金到公司賬上,然后再轉走。這個流程,財務通常這樣做賬: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XX老板入股
當老板把投資款抽走時,通常財務人員會把抽走的資金也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
跟上一中情況一樣,如果老板長期不歸還這筆投資款,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借走的400萬元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8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40萬元,一共120萬。
為什么老板從公司借走的40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