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不能轉讓的情況 需要對方同意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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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權利不能轉讓的情況?
一般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包括:
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質的債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的人為基礎的債權;
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3、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權利轉讓需要對方同意嗎?
合同一方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前,需要通知對方和經對方同意。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合同轉讓,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此類轉讓稱為法律上的轉讓,如被繼承人死亡、作為遺產內容將合同權利義務移轉于繼承人有于法院裁決面發生。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