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賠償順序 破產清算債權清償順序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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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債權賠償順序?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A.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B.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C.繳納所欠稅款;
D.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
E.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應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任意財產不足全額償付優先股股本,則按先股股東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破產清算債權清償順序?
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二、《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