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需要哪些手續

導讀:
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而且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同時,立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公證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該遺囑將部分或者全部無效,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遺囑公證專題公證遺囑辦理手續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遺囑公證專題
公證遺囑辦理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而且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同時,立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公證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該遺囑將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相關法律法規
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遺囑處分財產的范圍:
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注意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