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母親能主張房產由誰繼承嗎

導讀:
陳老太要告兒子侵犯人格權調解員律師都為難與墓地管理方交涉無果,陳老太到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她說,二兒子在沒經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她要告二兒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權,并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但是,今年年初由于二兒子不滿陳老太將房產留給老大,二兒子竟然把這塊有父母兩個人名字的墓碑給砸了,又換了一塊只有父親一個人名字的墓碑,敬立人也換成了二兒子自己他們一家人與墓地管理方交涉,陳老太的老伴去世時,老爺子的墓地是由經濟條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萬元購買,當時老二還花了不少錢,給老夫妻立了一塊碑,碑上是老兩口的名字,下面的敬立人,是三個子女共同的名字。
導讀:陳老太(化名)今年82歲,有3個子女,本來一家人還算和睦。陳老太的老伴去世時,老爺子的墓地是由經濟條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萬元購買,當時老二還花了不少錢,給老夫妻立了一塊碑,碑上是老兩口的名字,下面的敬立人,是三個子女共同的名字。但是,今年年初由于二兒子不滿陳老太將房產留給老大,二兒子竟然把這塊有父母兩個人名字的墓碑給砸了,又換了一塊只有父親一個人名字的墓碑,敬立人也換成了二兒子自己他們一家人與墓地管理方交涉。但是管理方表示,雖然墓葬證上寫的是陳老太和老伴的名字,但是具體經辦人是二兒子,錢也是由二兒子支付的,根據《物權法》二兒子有處置權。
陳老太要告兒子侵犯人格權調解員律師都為難
與墓地管理方交涉無果,陳老太到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她說,二兒子在沒經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她要告二兒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權,并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
但當法援中心的律師找到陳老太的二兒子,交涉陳老太墓碑的問題,陳老太的二兒子也非常強硬,他說我出錢給父親買的墓,我自然有權決定墓碑上寫誰。
司法局調解員面對這種狀況,也感覺很為難,因為這種情況即使幫助陳老太起訴到法院,陳老太勝訴的幾率也不大,而且案件可能會被法院直接發回調解,而起訴人格權受侵犯,不在法律援助的范疇。
事件比較罕見法律界人士見解不一
接待陳老太的江蘇同安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安凌認為,墓碑的功能是標識死者的安葬之處和身份,記載死者家族世系以及功德行事等,約等于家族的榮譽狀,符合中國人光宗耀祖的社會風尚,亦是生者寄托對死者哀思、進行祭奠的物質載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死者的親屬按照長幼順序在墓碑上雕刻姓名符合我國傳統倫理道德的一般觀念,應視為公序良俗,這樣的民事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立碑盡孝和夫妻同穴而葬都是中華民族的風俗,屬于自然權利,陳老太可以主張她的人格權。周安凌說。
但是南京大學法學院邱鷺風教授認為,如果單純從人格權起訴,老太太勝訴的希望不大。作為法律界的專家,邱教授提出此案的兩點糾紛癥結點所在。
首先,對于房子的處置權,老太太其實無權把整套房子都給老大繼承,因為她的老伴去世不久,她的房子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定繼承,二兒子至少有權分到老父親的那一半中的一部分,所以老太主張把所有房屋給老大,那至少在其它方面要給其他子女適當補償。
而老二毀掉有父母名字的墓碑,做法欠妥,但是侵犯人格權又談不上。其實,墓地是兒子贈與父母的一種固定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說,從墓地買好,墓碑立好那一刻,墓地已經完成贈與的交接。沒有極為特殊情況(譬如受贈人被贈與人嚴重虐待等),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現在這場糾紛,其實是二兒子侵犯了母親對于墓地的所有權,從這個角度上講,也許陳老太的勝訴幾率能大點。
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