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去世,離異父母爭產權

導讀:
隨后,徐先生與趙女士為爭奪女兒名下的房產爭吵不休,徐先生、趙女士作為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女兒所涉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徐先生將女兒的生前債務21萬元還清,上述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房屋剩余價值13.6萬余元,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遷款購買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區的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與女兒共同居住使用,1984年,徐先生與趙女士離婚,女兒由父親撫養,徐先生一次支付趙女士房屋補償款5萬元。
導讀:一位離異父親購置一套房產,登記在女兒名下。不料,女兒因吸毒過量死亡,前妻與其爭奪這套房產。一方堅持房屋是自己給女兒買的,產權應歸自己所有;一方堅持房屋產權屬于女兒,自己應享有繼承權。隨著昨日二審調解,這起折騰3年多的糾紛塵埃落定。
1984年,徐先生與趙女士離婚,女兒由父親撫養。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遷款購買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區的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與女兒共同居住使用。
2010年女兒因吸毒,在外借款21萬元;2011年3月,因吸毒過量死亡。其生前無職業,未婚無子女。徐先生替女兒償還借款21萬元。
隨后,徐先生與趙女士為爭奪女兒名下的房產爭吵不休。2013年1月,徐先生向法院訴求自己的所有權。對方辯稱:女兒由她帶到10歲,訴爭房屋是女兒購買的,她應當享有繼承權。如果房屋歸徐某所有,應給其最低不少于10萬元的補償金。
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對這套房屋評估,評估總價為35萬元。
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認定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這套房的登記房主未婚無子女,生前未訂立遺囑,該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徐先生、趙女士作為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女兒所涉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徐先生將女兒的生前債務21萬元還清,上述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房屋剩余價值13.6萬余元。由于女兒在父母離婚后隨父親生活,徐先生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遺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判決這套房屋歸徐先生所有;徐先生一次支付趙女士房屋補償款5萬元。
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他須一次補償趙女士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