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原則

導讀:
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我國遺產分配原則繼承法規定的,在法定繼承方式中,同一繼承順序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之間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進行分配的原則,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原則是:(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我國遺產分配原則繼承法規定的,在法定繼承方式中,同一繼承順序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之間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進行分配的原則。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原則是: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愿意盡扶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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