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遺產信托的辦理程序

導讀:
信托機構作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后之遺產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并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托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后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余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托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
導讀:本文繼承法編輯介紹的是管理遺產信托的辦理程序。管理遺產信托的辦理程序分為繼承確立前與繼承確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一、管理遺產信托的辦理程序,繼承確立前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1、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2、公告繼承人。
3、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4、償還債務并交付遺贈物。
5、移交遺產。信托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托,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著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托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后即開始移交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后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后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余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托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后,剩余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并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咨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余遺產上交國庫。
6、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移交事宜辦理完畢,信托機構仍須造具財務報告清冊分別送交各繼承人和有關親屬。由法院指定管理遺產的,則應報送法院。在報送的財務清冊得到各方認可后,管理遺產信托關系即告終止。
二、管理遺產信托的辦理程序,繼承確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繼承確立后的管理遺產信托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遺產。
1、編制遺產清冊。信托機構作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后之遺產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并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托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
2、妥善管理遺產。妥善管理遺產是這種信托最重要的職責。在繼承已定后,如有未償還的債務,必是遠期未清償之債務,這種債務事先由信托機構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協商約定,依法已劃歸受益繼承人負擔,到期應由受益繼承人清償。此種債權的到期收取與債務的到期清償,均應由信托機構代理處置,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一。信托機構不只代理債權債務,而且要對受益繼承人其他繼承的遺產盡保管運用之責,并將其收益交給受益繼承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二。信托機構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應按信托財產的特性,不得與本身財產混淆,應另立帳戶,更不得用此財產進行投機行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三。
3、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信托機構管理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一直到繼承人能自理遺產或約定的信托期滿為止,此時將所管遺產編制財務報告清冊,連同遺產移轉給受益繼承人。如這種信托關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還要將財務報告清冊報送法院,得到認可,再移交遺產給受益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信托關系才告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