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女)有無代位繼承權?

導讀:
我二哥弟弟的子女說,依法律規定,在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弟弟是繼承人,現在弟弟不在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你二哥弟弟的子女也就是你二哥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寇律師:
我們兄妹共四人,我二哥在小時候就送養給別家,二哥沒有子女,老伴也過世了。收養二哥的家庭,養父母已死亡,只有兄弟兩人,弟弟在三年前病逝,弟弟生有一子一女。今年5月,我二哥突發心臟病離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我二哥弟弟的子女說,依法律規定,在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弟弟是繼承人,現在弟弟不在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遺產。我想,我們與二哥是親生兄妹,也應有繼承權。請問,我二哥弟弟的子女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我們是否也有權繼承?
小張
小張:
根據你所述情況,本律師認為,你二哥弟弟的子女及你均無繼承權。
你二哥弟弟的子女也就是你二哥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所以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是無法取得法律規定的代位繼承權。
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們雖是親生兄妹,但此種因血親而產生的近親屬(兄弟姐妹)關系,在收養關系成立時已經消除。所以你們無法主張繼承權。
編輯:韋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