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代位繼承和轉繼承要件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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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代位繼承和轉繼承要件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無繼承權
沒有
我國法律關于法定繼承權及繼承順序的規定可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此條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既不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又不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繼承權只能通過代位繼承或轉繼承取得繼承權。如果不能滿足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法律構成要件則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將不享有繼承權。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