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以老人遺愿剝奪孫子女的繼承權嗎

導讀:
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李某軍、李某婷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得到支持。那么能夠以老人遺愿剝奪孫子女的繼承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李某軍、李某婷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得到支持。關于能夠以老人遺愿剝奪孫子女的繼承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貸款成立了一家頁巖磚廠,經過二十年的精心運作現已發展成為資產達五千萬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與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長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次子李某福因車禍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兒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長子李某才繼任公司董事長,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次子死亡時留下一子一女,兒子李某軍在公司任職,女兒李某婷在大學攻讀碩士。李某軍和李某婷在爺爺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繼承爺爺的遺產與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嚴厲拒絕,其理由一是作為長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長是老人李某的遺愿,公司是正在運轉的企業,不能當作遺產分割;二是作為孫輩的李某軍、李某婷無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李某軍、李某婷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得到支持。判決支持了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審理中涉及的重點一是孫子女有無代位繼承的權利,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予以繼承的問題。
一、什么是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由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權,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于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第一順序繼承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所以,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沒有代位繼承權。
二、要產生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因此,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均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是適用轉繼承;而且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時沒有被剝奪繼承權,否則也不能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者長輩均沒有代位繼承權,晚輩直系血親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親生子女的養子女、養子女的養子女、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不受輩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