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制度的特征

導讀:
(5)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3)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份限制,(1)代位繼承的發生,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該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4)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1)代位繼承的發生,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該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份限制;
(4)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5)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