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須要哪些法定形式要件?

導讀:
王先生生前立字據將房屋贈與趙女士,并共同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該遺贈已成立并完成,同年7月,王先生、趙女士共同到區建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產權手續,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趙女士名下,2007年5月,王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房產產權和家庭財產贈與妻子趙女士所有,小青舉出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書遺囑,將房產繼承給自己,有見證人李先生、張先生為證,后王先生與趙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遺囑,為他人代書,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王先生與前期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養小青為孫女。后王先生與趙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房產產權和家庭財產贈與妻子趙女士所有。王先生簽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趙女士共同到區建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產權手續,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趙女士名下。同年8月,區建設委員會為趙女士發放了房屋所有權證。后王先生死亡。
小青舉出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書遺囑,將房產繼承給自己,有見證人李先生、張先生為證。認為自己有權繼承王先生的房產。
王先生生前立字據將房屋贈與趙女士,并共同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該遺贈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遺囑,為他人代書,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王先生作為遺囑人沒有在該代書遺囑上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紋亦不清晰,不能確定為王先生所立遺囑。無論是繼承人的地位,還是遺囑的繼承,小青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訟請求,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