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要求繼承房產代書遺囑不符法定形式被駁

導讀:
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遺囑,為他人代書,王先生作為遺囑人沒有在該代書遺囑上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紋亦不清晰,不能確定為王先生所立遺囑,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與趙女士共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故小青所述的遺囑不能成立,后小青起訴到一審法院稱,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書遺囑,將房產繼承給自己,有見證人李先生、張先生為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未予認定代書遺囑之效力,駁回小青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未予認定代書遺囑之效力,駁回小青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2007年5月,王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屬于我的房產產權和家庭財產贈與妻子趙女士所有,以照顧她的后半生,并將房產證的姓名由我改為趙女士,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生前立字據將房屋贈與趙女士,并與趙女士共同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時已登記在趙女士名下,該遺贈已成立并完成。
核心提示:為繼承房產,小青持代書遺囑將爺爺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未予認定代書遺囑之效力,駁回小青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為繼承房產,小青持代書遺囑將爺爺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未予認定代書遺囑之效力,駁回小青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王先生與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養小青為孫女,并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與趙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屬于我的房產產權和家庭財產贈與妻子趙女士所有,以照顧她的后半生,并將房產證的姓名由我改為趙女士。王先生簽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趙女士共同到區建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產權手續,將房屋產權過戶到趙女士名下。同年8月,區建設委員會為趙女士發放了房屋所有權證。后王先生死亡。
后小青起訴到一審法院稱,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書遺囑,將房產繼承給自己,有見證人李先生、張先生為證。趙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將該房產變更到自己名下,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故要求判令將房產由自己繼承。趙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遺囑無效,且其不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同意小青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小青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生前立字據將房屋贈與趙女士,并與趙女士共同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時已登記在趙女士名下,該遺贈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遺囑,為他人代書,王先生作為遺囑人沒有在該代書遺囑上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紋亦不清晰,不能確定為王先生所立遺囑,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與趙女士共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故小青所述的遺囑不能成立。無論是繼承人的地位,還是遺囑的繼承,小青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訟請求,都無法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鏈接: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