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與內容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2.代位繼承的內容:①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代位繼承必須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一)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二)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不受輩份的限制。
(四)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2.代位繼承的內容:
①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
②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
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