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時效問題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呂先生現在主張自己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現在弟弟明確表示要獨占父親的遺產,剝奪了呂先生的繼承權,呂先生現在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五年內,弟弟占用遺產并沒有表示要獨占,因而呂先生也無從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被侵害,呂先生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也應當繼承一部分遺產,哪怕是一小部分,父親的遺產不能全歸弟弟一人繼承,呂先生兄弟自父親去世,繼承開始以后,兄弟之間始終沒有進行遺產分割繼承,該遺產應當屬于兄弟二人的共有財產,呂先生對弟弟的說法心里不服,很想知道,像他這種情況,是否真的超過了訴訟時效。
案例回顧:
居民呂先生的父親于2001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90平米的住房。父親在世時,這套房子由呂先生的父親和呂先生的弟弟一家人一起居住,父親去世后,弟弟一家人依然住在父親留下來的這套房中。五年來,呂先生兄弟之間誰也沒提起如何繼承父親的遺產。直到現在,弟弟提出要把這套房產權證過戶到他的名下,讓呂先生作放棄繼承權公證。呂先生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也應當繼承一部分遺產,哪怕是一小部分,父親的遺產不能全歸弟弟一人繼承。呂先生這種想法在父親去世以后就產生了,只是礙于情面,不好意思說出口,生怕兄弟之間傷和氣。現在不得不提出來,果然遭到了弟弟的強烈反對。弟弟認為,房子我占用,你要也是白要。另外,從父親去世到現在已經五年了,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打官司也沒用。呂先生對弟弟的說法心里不服,很想知道,像他這種情況,是否真的超過了訴訟時效。
律師分析解答: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呂先生兄弟自父親去世,繼承開始以后,兄弟之間始終沒有進行遺產分割繼承,該遺產應當屬于兄弟二人的共有財產。五年內,弟弟占用遺產并沒有表示要獨占,因而呂先生也無從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被侵害。現在弟弟明確表示要獨占父親的遺產,剝奪了呂先生的繼承權,呂先生現在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而且,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訴訟時效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而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因此,呂先生弟弟在這件事中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呂先生現在主張自己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