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訴訟時效要了解哪些問題

導讀: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應從權利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若再次主張權利,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口頭合同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詳細內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約定,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爭議較大。當權利人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訴訟時效不能中斷。那么合同債權訴訟時效要了解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應從權利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若再次主張權利,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口頭合同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詳細內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約定,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爭議較大。當權利人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訴訟時效不能中斷。關于合同債權訴訟時效要了解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對此,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知道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并不知道合同無效和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權利人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筆者認為,上述第三種觀點較為合理。就第一種觀點而言,雖然法律對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有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知道這些規定,但實際上只有當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權利人才能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如果以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雖然可以推定合同當事人應當知道合同違法而無效,從而推定權利人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對合同履行期間長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權利人來說,其合法權利將失去法律的保護,這對權利人顯然不公平。就第二種觀點而言,在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提請仲裁或審判確認合同無效之前,該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一個不確定之日,這會出現合同不受時間限制地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這顯然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第四種觀點其實十分荒謬,起訴是訴訟實效中斷的事由,如果把起訴作為訴訟時效的開始,就會陷入訴訟時效在開始的同時又中斷的怪圈,何況起訴時再計算訴訟時效,實際上已無意義。而就第三種觀點而言,它的合理之處就在于,雖然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以該時間點來判斷債權人在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從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對合同雙方來說,都較為合理與公平。
二、即時清結之交易與未約定履行期限之交易的訴訟時效
即時清結的交易因是即時清結,本身就無須再約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時即開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時清結的交易從合同成立時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應從權利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若再次主張權利,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口頭合同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詳細內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約定,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爭議較大。筆者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應由主張權利方承擔舉示關于履行期限約定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并且按交易習慣也難以處理時,應認定為即時清結的交易,從合同成立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和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但權利人主張權利必須向債務人主張,且這種主張權利的意思必須到達債務人;否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后果。因為訴訟時效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此權利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因此可以說,訴訟時效制度所支持的僅是權利人的司法保護請求權,而非債權本身。當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因債務人躲債、下落不明等原因,客觀上不能到達債務人時,表明權利人的權利目的能否實現已經受到嚴重威脅,此時若權利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說明權利人怠于行使該權利,因此,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到達債務人時,僅有權利人主觀上未放棄權利的意思,訴訟時效不能中斷。
當權利人向非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訴訟時效不能中斷。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解釋意見的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人的保證人、代理人、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時,訴訟時效應中斷;另最高法院審理涉及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四、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時效期間
“同一事實符合多個條文的法律要件,產生多個可以累計或者不能累計的滿足同一利益為目的的獨立請求權時,為請求權競合。”[11]每一請求權有各自的時效期間。請求權競合時,原則上,每一請求權互相獨立,依從各自所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其中一請求權歸于時效,不影響其他請求權行使,權利人即使因某請求權歸于時效而遭駁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請求權起訴。作為例外,在其中一個請求權適用短期訴訟時效時,則其他請求權應當排除其他時效期間的適用。這是法規目的解釋所要求的必然結論。
五、權利繼受與訴訟時效的計算
權利繼受,指請求權人因為債權讓與或債權法定轉移(繼承、合并等)發生更替的情形。其對時效的影響,我國沒有明文規定。各國民法原則上規定,權利繼受對時效的進行沒有影響,應與已經經過的期間合并計算。債務人可以以消滅時效已過去的得對抗原債權人的那部分時間,來對抗新的債權人。相對人因為債權讓與或法定移轉發生更替時,對時效也應合并計算。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較為合理,可作為我們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