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訴訟時效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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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合同債權質押有哪些拘束力一、對出質人的約束力1、對出質人的約束及界限合同債權設質后,出質人不得取得、轉讓、免除或放棄出質債權;不得就出質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清償期限的延長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變更出質債權的內容,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但經質權人許可者例外。所以,為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出質債權,出質人應當采取中斷訴訟時效的的措施。合同債權質押對第三債務人的約束表現在:1、對第三債務人清償行為的約束第三債務人接受出質通知或就出質事項為承諾后,對出質人不得單獨為清償行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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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沒有積極行使權利,導致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可能會對權利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債權訴訟時效債權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在合同債權訴訟時效方面,我們必須要了解幾個問題:第一,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如果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起始日之前就已經明確表明其要求執行另一方的義務、權利或者利益的意圖,則不應該將其作為過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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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權作為質押標的一般有哪些條件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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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代替原債權人行使權利并從債務人處取得應得債權的權利,四、代位權的局限性1. 權利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受債務人目前財務狀況和債務性質的制約,可能無法獲得全部債權,二、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 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應當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存在違約行為,2. 權益保障:原債權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當尊重原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其損失,三、代位權的效力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后,代位債權與原債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主張追索權,同時,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也應當承擔原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如支付相應的費用等。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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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的內容應當包括轉讓債權的請求、轉讓的債權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等。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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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為: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2、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為:只要雙方能就糾紛達成一致,就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主觀:從目前出現的虛假 債權轉讓 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剝離前已受清償,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情形:剝離前已受清償,虛假的債權轉讓糾紛有什么情形1、法律主觀:以下情形一般屬于虛假債權轉讓糾紛:剝離前已受清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1、法律主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就是因履行債權轉讓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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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債權人將其持有的債權,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轉讓的合同。這種合同在商業交易中非常常見,尤其在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融資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時,當事人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債權糾紛的發生。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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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如果債權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繼承或規定了只有債權人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那么債權人的死亡就可能導致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2.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提前終止情況:有些借款合同中會約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比如借款人違約或債權人死亡等,同時,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也可能發生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或者是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債權不得繼承的情況,總而言之,借款合同是否會因債權人死亡而提前終止取決于具體情況和合同條款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債權人的死亡并不會自動導致借款合同的提前終止,尤其是對于債權人的死亡,不少人會困惑借款合同是否會提前終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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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債權轉讓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或者根據合同條款允許無需同意。否則,即使雙方達成債權轉讓協議,也可能因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而無效。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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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不過,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會欠缺某項效力,例如,債權因罹于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很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叫做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于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于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課以信賴利益的賠償損失,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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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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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時,其對該10萬元的債權即已產生權利瑕疵,丙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況下將其所享有的針對甲公司的10萬元債權轉讓給了丁公司,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本案中丙公司將乙公司的債權進行轉讓并未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導致糾紛發生由此可見在進行任何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法律行為時務必請專業人士進行咨詢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債權轉讓應當遵守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以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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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那么買賣合同的債權可以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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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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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系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于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并無支配力。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叫做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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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 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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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