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訴訟時效

導讀: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好多父母在過世后都想給孩子留下一筆財產,但有些家庭由于子女數量多針對家庭的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異議,甚至訴諸法庭,由法院來審理分割遺產。那么針對對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
好多父母在過世后都想給孩子留下一筆財產,但有些家庭由于子女數量多針對家庭的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異議,甚至訴諸法庭,由法院來審理分割遺產。那么針對對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規定了受遺贈人的接受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其次,《民法典》規定了受侵害繼承權請求法院保護的時限。
對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然而,在繼承開始后超過20年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接受遺贈,其繼承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受遺贈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的繼承權受到侵犯而不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則失去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
房產繼承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大部分不適用訴訟時效,小部分適用(一)主要包括房屋在內的物權分割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理由:法定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于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對共有物分割提起的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230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24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有期限嗎?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限,是法律規定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的時間限制。《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時間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及時起訴,過了3年的時間,就喪失了勝訴權,就不能再請求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利。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種種復雜情況,《民法典》第194條也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為了解決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從而穩定財產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條中又規定了繼承權的最長存續期間,即“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這就是說,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的20年內行使。20年期間屆滿,這個權利就消滅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來決定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