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的要件有哪些

導讀: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我國繼承法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導讀: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那么,放棄繼承的要件有哪些?
放棄繼承的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于讓其他繼承人知曉,并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生法律效力。我國雖未明文禁止附條件的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堅持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
以上就是放棄繼承要件的介紹。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