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向誰作出表示

導讀:
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一、繼承人放棄繼向誰作出表示
1、繼承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二、放棄繼承權有什么影響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