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怎樣進行承認

導讀:
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一、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怎樣進行承認
1、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2)、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二、如何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