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配偶繼承順序的探討

導讀:
但從粗線條來說,是否可在考慮到一般家庭都是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創造財富,考慮到再婚夫妻一般都有比原配夫妻復雜的家庭關系的基礎上,先作如下的規定:原配的配偶,如果與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財產時,所有繼承人平分財產,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一份財產,與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兩份財產,與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一份財產,如果被繼承人無父母子女,那配偶就獨自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而和被繼承人有血親關系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則無法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父母、子女、配偶、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般情況下,配偶由于是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時間最長,互相之間的撫養義務也最多,應該是法定繼承中最重要的繼承人之一,但同時由于配偶是由婚姻關系而不是血緣關系而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的,因此也是在繼承發生時最容易引發問題和矛盾的特殊繼承人。所以對配偶繼承順序的設置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當今社會的現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而,對配偶繼承順序的探討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它關系到家庭內部的和睦,以及社會的穩定和諧。下面筆者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以供探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是因婚姻關系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按照我國目前把配偶和父母、子女同時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就有可能出現這樣兩種情況:如果被繼承人有父母或子女,那配偶和父母子女共同成為繼承人,均分財產;如果被繼承人無父母子女,那配偶就獨自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而和被繼承人有血親關系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則無法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但是《繼承法》中規定的繼承范圍和順序,總體上是以血親關系為主線的,其目的很清楚,主要就是為了保證被繼承人的財產能最大限度地留給與其有血親關系的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畢竟跟被繼承人是有較近血親關系的人。而且,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了其全部財產,那么,無論其配偶今后是死亡還是再婚,其財產必將會全部轉移到和被繼承人無任何血親關系的人手中,即被繼承人的財產將會全部轉移到其家族之外的人手中,這顯然不是被繼承人愿意看到的結果。
2、根據我國當前的情況,配偶作為恒為繼承人有其比較適應當前社會實際情況的地方。但也有其不足的地方。畢竟夫妻關系是一種特定的人身關系,是組成一個完整家庭的基礎。一般情況下,在現代社會中,只要夫妻關系存在,特別是原配夫妻,他們之間的緊密關系,肯定是超過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更是前文建議設立的第三順序的繼承人無法比擬的。因此,是否可以在把配偶規定為恒為繼承人的同時,對配偶參與繼承財產再做一些具體的細則規定。當然制定具體細則規定會碰到很多復雜的問題一時難以解決,這需要逐步細化推進。但從粗線條來說,是否可在考慮到一般家庭都是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創造財富,考慮到再婚夫妻一般都有比原配夫妻復雜的家庭關系的基礎上,先作如下的規定:原配的配偶,如果與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財產時,所有繼承人平分財產;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一份財產;與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兩份財產。再婚的配偶,如果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財產時,配偶繼承的份額減半;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平分財產;與第三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時,配偶增加一份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