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誰繼承債務就由誰償還

導讀: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并沒有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可以不償還其父親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并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由被告楊某償還原告郭某債務款5796元以及利息損失,三個兒子不承擔給付義務,被告楊某是彭某之妻,既是共同債務人,又是彭某遺產的保管人和繼承人,應由楊某承擔彭某的債務償還責任,訴訟中,彭某的三個兒子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不承擔其父履行債務的義務,在此案中,趙某沒有從父親那里繼承到遺產,依據以上條款,他完全可以拒絕償還父親遺留下的1萬元欠款。
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人死債消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很大程度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和稅款,承擔數量不能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如果遺留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欠款,剩下的由債主自己承擔;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就意味著繼承人可依法不承擔被繼承人應承擔的義務。以下是記者采訪到的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誰繼承誰償還
彭某于2002年3月26日由信用社貸款5000元,借期至2002年12月10日止,彭某所借貸款是親戚郭某的定期存單(面額5000元)作為質押物擔保的。貸款到期后,彭某未能償還,只結清了當年的利息。信用社為收回貸款,于2005年6月28日,將質押存單5000元及利息清償了彭某5000元的借款,信用社實收回彭某借款本息5796元,其中由郭某墊付不足部分641元,至此,彭某的貸款已還清。債務人彭某于2005年11月4日病故,欠郭某之債由誰還是個實際問題。近日,郭某將彭某的妻子和三個成年兒子一并告上法庭。根據我國《繼承法》之規定,債務人故去,可以用其遺產清償債務。訴訟中,彭某的三個兒子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不承擔其父履行債務的義務。
那么,借款人在未償還債務前病故了,所欠債務是由其配偶還呢,還是由其三個已成年的兒子還呢?綏中法院審理認為:2002年3月26日,原告郭某借存折為債務人彭某貸款質押的事實清楚。彭某生前尚未償還該筆貸款,信用社已將質押存款收回抵彭某的貸款,并由郭某墊付了不足部分,即641元事實存在。由于郭某代替彭某履行了償還義務,故向被告追償既有事實根據,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
因彭某的三個兒子均表示放棄對其父遺產的繼承權,故不予承擔其父的債務,也應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是彭某之妻,既是共同債務人,又是彭某遺產的保管人和繼承人,應由楊某承擔彭某的債務償還責任。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由被告楊某償還原告郭某債務款5796元以及利息損失,三個兒子不承擔給付義務。
案例二:
趙某的父親生前與人合伙開辦工廠,并于2005年6月向朋友張某借了2萬元做生意。當時約定半年內還清欠款,并支付利息800元。但因生意虧損,趙某的父親并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清欠款。同年底,趙父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經營的工廠也隨之破產。一些債主將工廠剩下的財產進行分割,但沒有還清全部欠款。趙某變賣家產償還欠款,最終仍欠張某1萬元,趙某表示再無能力償還。今年7月,張某以趙某父親欠款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趙某歸還剩下的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并沒有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可以不償還其父親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并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的責任。在此案中,趙某沒有從父親那里繼承到遺產,依據以上條款,他完全可以拒絕償還父親遺留下的1萬元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