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人去世遺留債務繼承人如何償還?

導讀:
債務是會繼承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償還債務的范圍僅限于遺產的實際價值。
父親去世后,兒子接管工程。工程合同糾紛如何化解?各方利益如何平衡?
案情回顧
2018年7月,陜西某建筑公司中標紫陽縣蒿坪鎮安置社區的建設工程,中標之后將工程轉包給紫陽縣城關鎮老趙。2018年9月,老趙將自己轉包工程的勞務部分又轉包給四川某建筑公司。不久后,老趙突發疾病死亡,其子小趙接管了該工程,小趙同意四川某建筑公司繼續按照與老趙的約定施工。
工程竣工交付后,四川某建筑公司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款核算為510余萬元,但小趙以造價單為四川某建筑公司單方面制作為由不予認可,欲對工程總量和工程價款申請鑒定。后四川某建筑公司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由,將小趙起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小趙支付勞務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陜西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調解
紫陽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就鑒定程序和鑒定事項以及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訴訟風險等向小趙、陜西某建筑公司、四川某建筑公司逐一進行釋明。后經紫陽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重新核算后,一致認可總價款為490余萬元,除去小趙已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的270萬元款項,小趙還需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20萬元。
了解到老趙生前與四川某建筑公司法人系多年好友,有一定調解基礎,遂確定了調解方向,一方面從法理的角度督促小趙與陜西某建筑公司正視還款責任,告知拒不還款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從情理和現實利益的角度,勸說四川某建筑公司體諒小趙當前的資金困境,著眼于長遠利益,給予一定寬限。經過法官釋法明理,分析利弊之后,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陜西某建筑公司代替小趙支付四川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0萬元,該起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債務遺留,繼承人究竟怎么辦?
債務是會繼承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償還債務的范圍僅限于遺產的實際價值。
1、如果是個人債務,債務會隨著死者遺產的繼承而轉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追償債務。繼承人應當在死者遺產繼承范圍內履行債務償還責任;
2、如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向仍然存活的債務人配偶一方追償。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當按照實際所得的遺產價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得承擔清償責任。如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