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立遺囑效力遭子女質疑遺囑公證單位被起訴

導讀:
其余子女提出質疑在庭審中,3名子女還提出了新疑點:遺囑公證申請表中有蔣老太小女兒的筆跡,且家庭人員情況一欄內填寫的稱謂也是以小女兒的口吻分別稱原告為姐,所留聯系地址和電話也都是小女兒的,可見母親辦理遺囑時,小女兒一直在場,違反了《遺囑公證細則》規定,年老體弱是指年滿七十歲以上且因身體虛弱影響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的老人,但是4名子女均確認蔣老太生前思維清晰、頭腦清楚,所以可認定蔣老太辦理遺囑公證時,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未受影響,其簽名及蓋章也均屬真實有效,可以認定其親自辦理了遺囑公證。
七旬老母辦理遺囑公證時,沒有錄音錄像,又用蓋章代替了簽名。母親過世后,3名子女對這份遺囑的公信力提出了質疑,甚至懷疑不是母親本人所立,由此將認定遺囑合法的司法局告上了法庭。
房子一半歸屬小女
蔣老太生前有4名子女,其在本市耀華路留有一處住房。2003年8月,蔣老太親自到公證處辦遺囑公證,遺囑內容為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由小女兒繼承,其余一半歸另3名子女繼承。公證后,她在遺囑上蓋章認可。第二天,公證處出具了遺囑公證書。
5個月后,蔣老太過世,遺囑由此生效。但由于3名子女感覺母親對財產的分配不均,頓時鬧起了意見。他們列舉了三種理由:遺囑正文只有母親的蓋章而無簽名;母親陳述只結過一次婚,實際上她曾再婚;辦理遺囑公證時,母親已年老體弱,公證處未按照規定進行錄音錄像。種種理由讓感覺吃了虧的3名子女,懷疑遺囑不是母親本人所立,要求撤銷這份遺囑公證書。
其余子女提出質疑
在庭審中,3名子女還提出了新疑點:遺囑公證申請表中有蔣老太小女兒的筆跡,且家庭人員情況一欄內填寫的稱謂也是以小女兒的口吻分別稱原告為姐,所留聯系地址和電話也都是小女兒的,可見母親辦理遺囑時,小女兒一直在場,違反了《遺囑公證細則》規定。
面對這些疑點,司法局在法庭上解釋:盡管蔣老太在遺囑上以蓋章代替簽名,但遺囑內容與談話筆錄記載的內容一致,不影響遺囑公證書的合法有效。而遺囑內容都是保密的,公證員不需要進行調查,談話筆錄只是根據蔣老太所說的情況進行記錄,如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也應當由她本人自己負責。雖然蔣老太辦理遺囑公證時由小女兒陪同,并由小女兒代填了遺囑公證申請表,但法律沒有禁止這種行為,公證人員與蔣老太談話時小女兒并不在場。
錄像并非必要程序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規定,公證人員發現立遺囑人年老體弱的,在與立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這也成為3名子女最大懷疑根據。那么蔣老太進行遺囑公證時,到底需要不需要錄音、錄像?
司法局表示,當事人只有在年老體弱的情況下,才必須錄音、錄像,可見錄音、錄像不是遺囑公證生效的必備條件。年老體弱是指年滿七十歲以上且因身體虛弱影響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的老人,但是4名子女均確認蔣老太生前思維清晰、頭腦清楚,所以可認定蔣老太辦理遺囑公證時,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未受影響,其簽名及蓋章也均屬真實有效,可以認定其親自辦理了遺囑公證。
日前,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遺囑合法有效,司法局并無不當。
新聞鏈接
辦理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住所辦理;
2、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3、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4、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