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雖在后公證遺囑卻為準
龍珊律師2021.11.23645人閱讀
導讀:
2005年10月中旬,張父去世,張占軍的兄、姐按照張父的第二次遺囑把父親遺產作了分割,張父一怒之下,于2005年9月底,又自書遺囑一份,取消張占軍的遺產繼承權,將其遺產由其另兩個孩子平分繼承,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無奈,他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承權,并向法院遞交了他父親所立的第一次并進行公證過的遺囑,(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隨后,張父將遺囑拿到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案例】2003年春節剛過,某鎮農民張占軍便收拾行裝去外地打工。臨行前,其父將張占軍、其兄張永軍、其姐張秀麗叫到身邊,張父自書遺囑,將家里的住房6間、存款3萬元等財產,由姐弟三個平均分配。隨后,張父將遺囑拿到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2005年,張父病重,打電話要張占軍返家看看,當時張占軍工作任務繁重,便告知父親暫時不能回家。張父一怒之下,于2005年9月底,又自書遺囑一份,取消張占軍的遺產繼承權,將其遺產由其另兩個孩子平分繼承。2005年10月中旬,張父去世,張占軍的兄、姐按照張父的第二次遺囑把父親遺產作了分割。2006年春節前夕,張占軍返回家鄉,向其兄、姐提出要繼承父親遺產,被他的兄、姐拒絕。無奈,他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承權,并向法院遞交了他父親所立的第一次并進行公證過的遺囑。法院判決其父所立的第二次遺囑無效。其兄、姐分遺產行為無效,三人按第一次遺囑內容重新分配遺產。(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規定,如死者既留有公證遺囑,又留有其他遺囑,不能推定后面的其他遺囑撤銷或變更了前面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應執行最后的公證遺囑,并以最后公證遺囑為準。本案中張父第二份遺囑雖在后,但因未經公證,不能改變第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應按第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來處理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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