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若干問題

導讀: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代理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經研究,現綜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一)親屬關系證明書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關于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我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司發(1990)015號〕(以下簡稱《涉臺會議紀要》)下發以來,各地公證處就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又陸續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綜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
(一)親屬關系證明書
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于在臺灣或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系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系,妻的子女與妾的關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后夫或后妻的關系,在辦理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臺會議紀要》中規定:去臺人員在臺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現據了解,臺灣有關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并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臺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于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于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臺灣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代理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設立的最后的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三、關于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二)委托書格式問題
凡《涉臺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托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于轉發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的函》規定,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托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由于不了解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可以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臺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二)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臺遺產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
辦理繼承在臺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資料:1.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2.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4.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文件和資料如系復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附件一:
臺灣有關繼承的規定
一、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二、應繼份(繼承人不分居住在臺灣或大陸)
(一)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二)當然繼承人(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
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數人時,其為共占一份還是各占一份,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臺灣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為十年。
附錄二之一〔第一順位繼承(無代位繼承)〕
親屬關系證明書
()字第號
根據檔案記載(或經調查或經向知情人和調查),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臺灣省市街號)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共有以下人:
父親:,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親:,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與被繼承人結婚),現住省市街號(或于年月日死亡)。
長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或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無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年月日
附錄二之二〔第一順位繼承及代位繼承〕
親屬關系證明書
()字第號
根據檔案記載(或經調查或經向知情人和調查),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臺灣省市街號)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共有以下人:
父親:&t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