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給適當遺產可以多余繼承人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哪些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那么分給適當遺產可以多余繼承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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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給適當遺產可以多余分給繼承人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對可以適當多分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