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遺產

導讀:
但由于某種原因,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并未盡到全部義務,而這類人對被繼承人卻提供了較多物質上的照顧。不能理解為必須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也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無論是提供了較多經濟幫助,還是提供了較多生活上的照顧,都可以認定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分得適當遺產。那么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遺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由于某種原因,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并未盡到全部義務,而這類人對被繼承人卻提供了較多物質上的照顧。不能理解為必須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也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無論是提供了較多經濟幫助,還是提供了較多生活上的照顧,都可以認定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分得適當遺產。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是不是可以分得遺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分得遺產嗎?
這種情況有:
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這類人對被繼承人本來是沒有扶養義務的。但由于某種原因,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并未盡到全部義務,而這類人對被繼承人卻提供了較多物質上的照顧。在認定是否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時,標準既不能過嚴,也不能過寬。不能理解為必須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也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無論是提供了較多經濟幫助,還是提供了較多生活上的照顧,都可以認定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分得適當遺產。
關于對被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這就意味著在分配遺產時,既要考慮這些可分得適當遺產人的情況,即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經濟需要的狀況,困難大的多分,困難小的少分;他們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多少,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還要把他們與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比,綜合考慮,分給適當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