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遺腹子有繼承權?遺腹子能獲得交通賠償?

導讀:
遺腹子指懷孕婦人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就是孩子出生時父親已經過世的孩子。那么,2021遺腹子有繼承權?遺腹子能獲得交通賠償?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孩子只有在完全脫離母體的時候,才真正擁有自己的生命。但是在繼承法律制度上,考慮到胎兒繼承的特殊性,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同時還規定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繼承該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活著但后又死亡的,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該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最新的《民法總則》第十六條對胎兒權利的保護作出了更加明確的原則性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不僅僅是繼承的時候體現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接受贈與的時候等胎兒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是婚外遺腹子的權益也應當沒有區別地去得到確認和保障。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應按照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人配偶、子女、父母份額均等的原則分割、繼承。為保護胎兒的權利,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后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所以,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則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份額。
對于目前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存在爭議,一種認為可以,一種認為不可以。
反對方認為我國《民法典》第1155條對胎兒的繼續份額有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并非繼承案件,不能適用于繼承法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第13條有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受害人死亡時,其遺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享有民事權利,所以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
贊成方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加害人應當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應當理解為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和應當由死者撫養的人。
由于受害人與遺腹子是親子關系,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孩子沒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孩子出生后便具備了民事主體資格,向交通事故責任方主張賠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孩子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