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違章不能獲得賠償

導讀: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的受害人是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由此可見,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適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哪些交通違章不能獲得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的受害人是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由此可見,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適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哪些交通違章不能獲得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交通違章不能獲得賠償
(一)什么情況不給予賠償的,我們來看看。
1、私有車輛用做營業用途(俗稱黑車)。
2、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3、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后駕車發生保險事故。
(二)對于駕駛證方面的:
1、無有效駕駛證的。
2、所駕車輛與駕駛證上準駕車型不符的。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
4、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5、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二、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因侵權致殘或死亡
法釋【2001】7號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的受害人是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
2、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侵權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四種。《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適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應以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界限。
如果侵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存在過錯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于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