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什么權利

導讀:
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可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但同時也會給債權人行使權利造成一定限制,法院受理申請后就會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的清算,那么,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什么權利?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什么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申請破產對債務人有什么影響
1. 對債務人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 對債務人有關民事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效力。《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此處的“中止”為“暫停”之意。中止的時間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日止。管理人完成財產接管后,訴訟或仲裁程序恢復進行。
3. 對債務人財產的效力。
① 債務人喪失對破產財產的處分權,轉由管理人行使,債務人做出的任何影響破產財產的行為,包括轉讓財產、免除債務、簽訂合同、物權登記、債權讓與、債務履行等等不被允許。
② 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無效。
③ 管理人負責對債務人財產的受領,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應向破產管理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財產的持有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交付財產。
④ 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影響。管理人對于破產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選擇履行權,以避免破產前債務人簽訂一些對債權人不利的合同。
⑤ 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對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不僅包括民事執行,也包括行政執行和刑事執行, 目的是擴大破產財產的范圍,防止破產財產的減損。
債權人如何才能申請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2款明確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前提條件。
與破產宣告不同,破產申請只需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即可,而破產宣告必須具備破產原因。這樣規定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和傾斜。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很難知悉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更難以準確地判斷債務人是否虧損,因此,如果一定要債權人在掌握了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資不抵債后,才能申請債務人破產,則債權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將導致破產法的應用價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較為客觀的標準,將使得債權人可以較為便利地行使破產申請權,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財產上的請求權的債權人才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從而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才有實際意義。相反,沒有財產請求權的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不能獲得滿足,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基于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無給付內容的請求不能在破產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可得行使的,即該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須是期限已經到來;如果是附條件的,必須是條件已經成就。
但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也就是說,未到期債權的請求人雖無申請破產的資格,卻享有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再享有勝訴權,即不能通過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其債權。破產程序即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其破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