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權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有哪三種

導讀:
票據債權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那么,票據債權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有哪三種?接下來由大律網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票據相關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票據債權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有哪三種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付款請求權
1、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權人: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3、付款義務人:主要是主債務人
票據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
1、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2、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保證人、背書人
票據權利的取得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合法取得票據
1.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即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2.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是多長時間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根據《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的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什么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