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在寧波殺害中國女大學生,應當受到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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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6月14日在浙江寧波發生一起外籍男子殺害中國女子的刑事案件,此事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目前,該男子已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作案工具及相關物品已經找到,當地檢察機關也已介入。據警方通報,該男子供述因感情糾紛而行兇。
本案為何引起社會關注?
筆者認為,本案之所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因為本案是涉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能否公平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是因為本案是大學師生之間引發的刑事案件。據死者父親在網絡上發帖,該男子是某大學的黑人外教,被害女生是該大學的學生,年僅23歲。外教因追求該女生被拒,打電話約女生到小樹林而殘忍將女生殺害。
三是女生被殘忍殺害,兇手確實可惡。被害女生年僅23歲,在校讀書每年都拿獎學金,可見其學習優秀。如果不被殺害,將來很可能是國家人才。這樣年輕的年齡被殺害,確實可憐!對被害人的家庭來說,也是一個悲劇和不幸。因此,一定要嚴懲兇手,伸張公平正義!
法律分析: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刑法里面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是僅次于罪刑法定原則之后的第二大原則。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刑法領域的具體化。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何為法?平之如水,一碗水端平,所以“法”字含有三點水,意思是要做到公平;對于任何人違法犯罪,都要予以追究和懲罰,所以“法”字含有“去”字邊,意思是懲罰和正義。因此,任何人都平等適用法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注意,刑法是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但并不意味著法律反對一切特權。也就是說,法律允許有法律認可的特權。比如,涉外刑事案件,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問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就是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也就是說,對于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不是通過刑事司法途徑解決。這是法律允許的特權。因此,對于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只要他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則一律適用中國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刑罰。
屬地管轄權:最優管轄權
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下,就涉及到我國刑法的管轄權問題。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管轄權,那么我國刑法就管不到,就不能對有關犯罪進行追究。因此,管轄權問題是刑事責任追究的先決問題。關于管轄權種類,有四種: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所謂屬地管轄權,是指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都一律適用中國刑法管轄【前面提到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例外情形除外】。所謂屬人管轄權,是指凡是中國人在外國觸犯中國刑法而犯罪的,都適用中國刑法管轄,但按照中國刑法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國公職人員和軍人在外國觸犯中國刑法而犯罪的,適用中國刑法管轄。所謂保護管轄權,是指外國人在外國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適用中國刑法管轄,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所謂普遍管轄權,是指對于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中國刑法。在我國漢朝時期就有一句名言對保護管轄權進行了生動表達:“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我國唐朝時期對于“化外人”犯罪問題,實行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原則。《唐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奔赐瑖鈬鴥S民在唐朝領域內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唐朝領域內犯罪的,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屬地管轄權是上述四類管轄權里面的最優管轄權,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我的地盤我做主”,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都一律適用中國刑法,都由中國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起訴、審判、執行。而對于中國人在外國犯罪,或者外國人在外國對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犯罪,或者中國依據參加的國際條約打擊犯罪而犯罪地不在中國領域內的,都因為需要涉及到引渡或外交途徑解決等問題,都沒有屬地管轄權這么便利、快速。
司法主權
司法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在中國領域內,中國公民犯罪的,當然適用中國刑法管轄;外國人犯罪的,也適用中國刑法管轄,而不是不管轄或適用外國法律管轄;對于外國人的審判,必須使用中國的語言,不能使用英語或其他外語審判(當然,外國人如果聽不懂,可以給他提供翻譯)。這些都是司法主權的體現和貫徹?;仡櫄v史,在清朝末期,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出現了“治外法權”現象,即外國人在中國犯罪,不適用清朝法律管轄,而適用外國法律、由外國法庭進行審判,清朝的衙門管不到!司法主權的喪失,是國家的恥辱、人民的悲哀!新中國是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不是喪權辱國的清朝,因此,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必須平等適用中國法律,除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以外,都必須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都必須接受中國刑法的懲罰!這是關系到我國司法主權的原則問題。
結語
本案外國男子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殘忍殺害年僅23歲的中國女大學生,觸犯了中國刑法,其不是外交代表等外交人員,依法不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權,應當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追訴和審判,應當接受中國刑法的制裁。情感糾紛不是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兇手應當受到中國法律的嚴懲!這是中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屬地管轄權的要求,也是中國司法主權的要求。但愿死者安息,家屬節哀、堅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