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羈押時限如何規定(2018)的

導讀:
刑事拘留羈押時限如何規定(2018)的
刑事拘留羈押時限如何規定的?
我的同齡好友楊某系下崗工人,長期靠做小本買賣維持生計,一個月前因涉嫌搶劫犯罪,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至今已羈押40多天了。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機關一直沒有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楊某,也不予釋放。請問,刑事拘留有無羈押時間限制,當地公安機關的這種作法合法嗎?
答: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說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好友楊某已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當地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準逮捕,也不予以釋放,其做法是違法的。楊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當地公安機關解除對楊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楊某,楊某的近親屬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當地公安機關糾正其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