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申訴與控告

導讀:
什么是刑事申訴與控告
刑事申訴: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刑事控告: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在我國,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