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毀容少女獲賠,肇事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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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毀容少女獲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04993.7元。被毀容少女獲賠,其父親稱:“賠償結果跟一審沒有太大變化,我們準備申訴。”
昨日下午,“花季少女毀容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陶*坤賠償周-巖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04993.7元,由陶*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周-巖1794993.7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陶*坤父母陶-文、許*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周-巖的其他訴訟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
在二審宣判后的采訪中,周-巖的父親周-峰向記者表示:“賠償結果跟一審沒有太大變化,我們準備申訴。”
毀人容貌涉嫌重傷害,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自首可從寬處罰。如果能積極賠償得到對方諒解的,量刑在四年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