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的模式

導讀:
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的模式
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概念。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一定范圍內的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和解,是新時期出現的司法現象,如何對其進行科學定性及研究,不僅關乎司法效率,還關乎司法公正。
當前國內對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集中于以下幾點:
一是認為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的審查起訴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認為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是指犯罪發生后,在檢察機關主持下,被害人與加害人面對面交談,共同協商解決刑事糾紛。
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的模式。司法實踐當中存在三種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和解的模式:
一是以加害人和被害人雙方自行和解之后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進行確認;
二是辦案人員組織和解模式;
三是第三方負責,就是專門的民間調解機構或者是與當事人有關的單位、學校、鄰居、社區等。
公訴階段審查機關的職責主要有三項:
一是決定某案件是不是適用刑事和解;
二是監督和審查和解過程中和解協議的內容有無違法的情節;
三是決定是否接受和解協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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